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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确民金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峰、余忠堂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峰,余忠堂,秦中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确民金字第00064号原告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钢,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春雷。系原告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高峰,男,1966年4月6日生,汉族。被告余忠堂,男,1983年1月17日生,汉族。被告秦中阳,男,1982年9月1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峰、余忠堂、秦中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2.5元,由原告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尹建林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栗 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