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船民一初字第126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船民一初字第1260号原告:宋某,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刘某,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原告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宋某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已缴纳)审 判 员 李耀和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于 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