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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牛民初字第601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成都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与岳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岳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牛民初字第6014号原告成都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朝茂。委托代理人王兢芸,北京金诚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岳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成都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4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成都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524元。代理审判员  文春燕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亚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