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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翼行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李玉山与翼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审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山,翼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翼行初字第9号原告:李玉山,现年57岁,山西省翼城县人。委托代理人:张庆典,现年62岁,山西省翼城县人。被告:翼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续龙,男,翼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罗芳,女,山西唐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成发,男,翼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原告李玉山诉被告翼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玉山于2014年10月2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玉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玉山负担。审 判 长  李 雷审 判 员  张美华人民陪审员  高香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闪 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