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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官民一初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铜陵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诉许翠琴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许翠琴,杨卫兵,铜陵日报社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官民一初字第00165号原告:铜陵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於琪委托代理人:叶齐,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鲲,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翠琴,女,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委托代理人:陈继群,安徽良实律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卫兵,男,196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告:铜陵日报社。原告铜陵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诉被告许翠琴、杨卫兵、铜陵日报社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铜陵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铜陵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担。审判员  姚朝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春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