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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民二初字第0049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宣城市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阳支行与王六寿、周思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阳支行,王六寿,周思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民二初字第00494号原告: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阳支行,住所地宣城市宣州区。负责人:向卫东,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翟亚骏,该支行员工。被告:王六寿。被告:周思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阳支行诉被告王六寿、周思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阳支行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阳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阳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75元,减半收取1487.50元,由原告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阳支行负担。审判员  梁华贵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 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