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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邢执字第20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明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4-1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明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邢执字第204-1号申请执行人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国宾,理事长。被执行人王明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邢台县人民法院(2013)邢民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20日立案执行邢台县农村信用合联社与王明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4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王明玺3日内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明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明玺的银行存款64040.0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会军审判员  路银书审判员  霍小群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翟艳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