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韶浈法执字608-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王燕兰等申请被执行人陈秀丽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燕兰,杨某文,杨亚义,茹来娇,陈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韶浈法执字608-1号申请执行人:王燕兰,女,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申请执行人:杨某文,女,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法定代理人:王燕兰,女,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申请执行人:杨亚义,男,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申请执行人:茹来娇,女,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被执行人:陈秀丽,女,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韶浈法民一初字第47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秀丽银行存款人民币6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文武审判员 叶显发审判员 黄智霄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文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