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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东执民字第177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鲍钦宇与王豹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鲍钦宇,王豹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东执民字第1772号申请执行人:鲍钦宇。被执行人:王豹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鲍钦宇与被执行人王豹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豹雄名下房产已被其他法院首轮查封。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东执民字第1772号案件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赵建耀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