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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曲刑执字第625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赵会芬故意伤害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会芬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曲刑执字第6256号罪犯赵会芬,女,1987年10月11日出生于云南省师宗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九月七日作出(2009)曲中刑初字第1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会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事附带民事赔偿50000元。被告人赵会芬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09)云高刑终字第186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12月13日起至2023年12月12日止。判决发生效力后,该犯于2010年2月9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于2014年10月11日对罪犯赵会芬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同意减刑的检察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2日在云南省曲靖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云南省曲靖监狱尹丽、孙波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柴梅艳、王献强代表检察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罪犯赵会芬的考核结果,以罪犯赵会芬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赵会芬系主犯,十年以上暴力犯,现刑罚执行已达5年零10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2次,2013年7月17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7月12日止。该犯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3次表扬、1次特殊表扬,评为2013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赵会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会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8年12月13日起至2020年7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丽萍审 判 员  李莉萍人民陪审员  房 湘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