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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36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广州百得胜家具有限公司与王者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百得胜家具有限公司,王者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3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百得胜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刘树雄,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海勇、钟文强,分别系广东维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者涛,男,1985年9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上诉人广州百得胜家具有限公司(下称:百得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者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3)穗云法从民一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一、百得胜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王者涛未签订劳动合同一倍工资差额38304.57元;二、百得胜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王者涛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1000元;三、百得胜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王者涛2013年3月的工资4200元;四、百得胜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王者涛2012年8月至2013年3月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6620.69元。本案受理费10元,由百得胜公司负担。百得胜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百得胜公司无需支付王者涛2012年6月15日至2013年3月31日期间的额外一倍工资38304.57元、经济补偿金21000元、2013年3月工资4200元、2012年8月至2013年3月休息日加班工资6620.69元;2、判决王者涛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王者涛答辩意见: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另查明,关于2013年3月工资,王者涛又在其与百得胜公司的另一劳动仲裁案件穗云劳人仲案字(2014)173号案(下称:173号案)中重复主张。该案仲裁委作出的终局裁决支持了王者涛该月工资。百得胜公司随后向本院申请撤销173号案的仲裁裁决。本院经审理后作出(2014)穗中法劳仲审字第317号裁定,驳回了百得胜公司撤销173号案仲裁裁决申请。王者涛书面答复称,同意扣除多计算了一次的2013年3月工资。本院认为,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问题,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2013年3月工资,因王者涛在其与百得胜公司的另案劳动仲裁中重复提出,并最终获得支持,故本院对此不再支持。关于加班工资,虽然王者涛主张其加班是受百得胜公司的安排,并非出于自愿,但双方也确认王者涛的工资按照计件方式计算,多劳多得,那么就王者涛所谓的休息日加班付出的劳动,百得胜公司也通过计件工资的形式支付了相应的报酬,且按照王者涛主张的加班时间核算其标准工资,并不低于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及最低工资标准,故对加班工资,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适用法律部分不当,本院予以改判。百得胜公司上诉请求成立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3)穗云法从民一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及诉讼费负担的决定;二、撤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3)穗云法从民一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三、驳回王者涛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百得胜家具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 浚审 判 员 胡 宾代理审判员 黄 钜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秀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