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民初字第193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广场支行与吕香、历月庆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广场支行,吕香,历月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初字第1932号原告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广场支行,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延安大路565号富宛盛世城A区1单元1007、1008号。负责人李超,行长。委托代理人林海军,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艳成,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香,女,户籍地吉林省农安县。被告历月庆,男,户籍地吉林省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广场支行诉被告吕香、历月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广场支行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广场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广场支行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乔 木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苏春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