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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恩施民初字第0230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吴永香与谭代伦、黄之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香,谭代伦,黄之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恩施民初字第02304号原告吴永香,居民。被告谭代伦,居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邱兵、田凤,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之保,居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廷红、李沛洁(实习),湖北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永香诉被告谭代伦、黄之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吴永香以另案起诉为由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永香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永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5元,减半交纳1412.50元,由原告吴永香负担。审判员 曹 琼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如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