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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梁民初字第0318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孙景丽与被告李家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景丽,李家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梁民初字第03184号原告孙景丽,女,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家运,男,1950年2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孙景丽与被告李家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李家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李家运的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均在河南省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该案应移送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未有约定,原告也没提交证据材料证明合同履行地在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且被告李家运的户籍所在地及经常居住地均在河南省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此,该案属于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李家运认为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李家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建辉审判员  窦玉巧审判员  邹庆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红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