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繁执字第00851-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徽帝宸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繁昌县繁昌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帝宸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繁昌县繁昌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繁执字第00851-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帝宸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徐安林,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繁昌县繁昌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繁昌县。法定代表人:王立洋,职务:总经理。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繁民二初字第0023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繁昌县繁昌大酒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潘捷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