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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法商初字第145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6-05-22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邓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邓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商初字第1454-1号原告韩某某,男,196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邓某某,男,1961年4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邓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1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铁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闵健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