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法商初字第145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6-05-22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邓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邓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商初字第1454-1号原告韩某某,男,196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邓某某,男,1961年4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邓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1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XX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铁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闵健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