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商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杨爱学与赵彬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商初字第691号原告杨爱学,男,1982年3月6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商河县。被告赵彬(又名赵成彬),男,27岁,汉族,农民,住商河县。委托代理人孙加林,山东聚轩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爱学与被告赵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爱学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爱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杨爱学负担。审 判 长 张 菁代理审判员 韩玉泉人民陪审员 赵 刚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