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执字第0126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高得祥、闫喜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高得祥,闫喜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1265-1号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得祥,男,196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闫喜萍,女,1963年1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高得祥、闫喜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依据(2012)未民二初字第00403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9341.99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准许,执行费减半收取320元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未执字第012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乔小明执行员 刘 瑜执行员 王新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 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