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瑶民一初字第0447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吴少波与合肥曜威环保用品有限公司、王宏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少波,合肥曜威环保用品有限公司,王宏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瑶民一初字第04475号原告:吴少波,男,197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合肥曜威环保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宏榜,总经理。被告:王宏榜。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少波诉被告合肥曜威环保用品有限公司、王宏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少波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告合肥曜威环保用品有限公司、王宏榜838000元财产,并提供吴少波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批发市场×期×幢×室房屋,作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少波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合肥曜威环保用品有限公司、王宏榜银行存款83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顾苏淮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