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文法执字第99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唐山市文波水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市文波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文法执字第995-1号申请执行人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井冈大街北段。法定代表人王兴旺,总经理,被执行人唐山市文波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王辇庄乡一街。法定代表人赵威。本院执行的安阳福莱尔钢板仓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唐山市文波水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唐山市文波水泥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唐山市文波水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壹拾伍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 波审判员 刘立铭审判员 孔 希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