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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沙洋县后民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原告吴国雄诉被告周波、枝江市洪滨物流有限公司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雄,周波,枝江市洪滨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沙洋县后民初字第00085号原告吴国雄。委托代理人周永雄,沙洋县拾回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周波。被告枝江市洪滨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波,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高超,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雄诉被告周波、枝江市洪滨物流有限公司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确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列成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