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忠法行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谢素琼与忠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民族宗教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忠法行初字第00027号原告谢素琼,女,汉族。被告忠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中博大道2号,组织机构代码76269127-4。法定代表人李波,忠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素琼与被告忠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素琼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不影响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素琼撤回对被告忠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行政处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素琼负担(原告已交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程 慧人民陪审员 张文忠人民陪审员 谭明和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海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