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福法执字第9490、9492、9494-950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3)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龙学军,黄良,邓小群,叶孟军,肖丹,容杰华,刘迪怀,蓝云光,王翠萍,曾勤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执字第9490、9492、9494-9501号申请执行人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童恺。被执行人龙学军,男,汉族。被执行人黄良,男,汉族。被执行人邓小群,女,汉族。被执行人叶孟军,男,汉族。被执行人肖丹,女,汉族。被执行人容杰华,男,汉族。被执行人刘迪怀,男,汉族。被��行人蓝云光,男,畲族。被执行人王翠萍,女,汉族。被执行人曾勤连,女,汉族。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十案,本院(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4254、4257、4259、4260、4261、3758、3760、3768、3773、37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合计253797元及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银行、国土、车管、工商、证券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田 强执行员 赵 静执行员 张伟刚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