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和民三初字第052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天津市天土源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文汇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天士源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文汇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和民三初字第0524号原告天津市天士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东丽区成林路326号。法定代表人冯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国富,男,该公司业务经理被告天津市文汇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长春道9号。法定代表人岳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天士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文汇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其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天士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元,全部由原告天津市天士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秦润林代理审判员 李庆华人民陪审员 刘立梅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先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