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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韶浈法民一初字第927-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镇人民政府与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赣韶铁路工程项目经理部、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镇人民政府,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赣韶铁路工程项目经理部,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韶浈法民一初字第927-2号原告: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法定代理人:钟沛珍,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冯水清、梁为聪,广东金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赣韶铁路工程项目经理部。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负责人:王憬,项目部经理。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万冠群,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镇人民政府诉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赣韶铁路工程项目经理部、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经审查,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0元减半收取24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687元,合共4087元,由原告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镇人民政府负担。审判长  刘文兴审判员  陈礼波审判员  罗方灵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