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柘民初字第117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董自动与董敬军排除妨害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自动,董敬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柘民初字第1175号原告董自动,男,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李军,柘城县张桥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敬军,男,住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自动诉被告董敬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董自动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自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自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董自动负担。审判长 胡 鹏审判员 刘遗林审判员 宋 静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恒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