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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海法台登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河北龙润管道集团有限公司、刘立新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北龙润管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海法台登字第3-3号申请人:河北龙润管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盐塔路。法定代表人:刘立新,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河北龙润管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润公司)以浙江航畅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拖欠其建造16600吨船“CHEMICALLIBRA”轮法兰货款214373.3元为由,在本院发布拍卖“CHEMICALLIBRA”船公告期间,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并提供了往来账单确认函作为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龙润公司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人河北龙润管道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登记申请;二、申请人河北龙润管道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起确权诉讼。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河北龙润管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吕辉志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茜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