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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蓟民初字第835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肖××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times,李×&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蓟民初字第8356号原告肖××。被告李××。原告肖××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董非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 非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霍建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