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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五终字第69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大连盛麟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吕明国、大连恒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明国,大连盛麟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大连恒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五终字第6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明国,男,农民。委托代理人:潘述光,男,普兰店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人功,男,普兰店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盛麟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普兰店市铁西6号1层8号。法定代表人:吴永恒,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卢绪章,辽宁宏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恒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普兰店市同益乡西韮村。法定代表人:王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玉品,辽宁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大连盛麟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和原审被告吕明国、大连恒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2014)普民初字第1613号民事判决。吕明国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吕明国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吕明国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吕明国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守众代理审判员  曾国救代理审判员  梁 爽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