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吴静怡与广州颜拓贸易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静怡,广州颜拓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肖像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004号原告:吴静怡,住台北市大安区。委托代理人:邱全峰、杨波,均系上海市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颜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王艳芬。原告吴静怡诉被告广州颜拓贸易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静怡的委托代理人杨波到庭,被告广州颜拓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静怡诉称:2013年6月,原告获知被告在其下辖网站(www.moni086.com)的网页中擅自将原告的照片用作被告多项美容产品的广告商业宣传配图,并在网站多处页眉位置使用原告肖像及原告的“美丽教主——伊能静”独特签名,明示或暗示原告是被告的形象代言人并适用其产品。被告的上述网站宣判行为既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亦误导了消费者以为原告系被告代言人,对原告的名誉及形象造成严重损害。原告系我国台湾知名艺人,集歌手、演员、作家、主持人、编剧等多种身份于一身,曾获第32届台湾电影金马奖最佳女主角提名、“台湾杰出艺人”等荣誉;曾多次应邀人东方卫视大型综艺栏目《中国达人秀》点评嘉宾,并系“秀域古方减肥”、“金珀莱”等知名品牌形象代言人。据此,原告认为,其肖像已经具有了较高的商业代言价值。作为一名公众人物,原告一致以来都将维护个人××形象作为工作的重点之一。被告未经原告允许擅自使用其照片用于商业性宣传,涉嫌侵犯原告的肖像权;同时,根据被告擅用原告肖像权所处的位置,以及涉嫌侵权照片所涉内容,原告蒙受了许多误解,被告的行为同时涉嫌侵犯原告的名誉权。据此,原告现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要求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侵权图片名称、侵权图片及使用位置,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0cm×9.0cm(名片大小);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2万元整,精神损失费7万元整,维权成本合理开支人民币2万元整,以上各项共计21万元整;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广州颜拓贸易有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吴静怡,艺名伊能静,职业为歌手、演员等。被告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原告主张被告未经其许可,在被告经营的魔泥网(网址www.moni086.com)上使用原告的照片进行宣传,侵犯了其肖像权。原告就其主张提供了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2013)京方正内民证字第23229号]、公证费发票、吴静怡360百科资料等证据予以证明。上述公证书显示被告经营的魔泥网站刊登的“周年庆,5月优惠狂潮”、“泥巴洗澡,掀起全身美白嫩肤狂潮”、“泥巴洗澡,全身变白”以及“美丽教主伊能静:魔泥配果酱”等广告语搭配了若干原告的照片;上述公证费发票显示金额为2200元,上述吴静怡360百科资料显示原告有众多音乐作品。另,上述网站中的涉案照片已经被删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有侵犯原告的肖像权。根据上文查明的事实,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发布图文宣传时,未经原告同意而擅自使用原告的肖像图片,且不属于法律许可的合理使用肖像行为,故已经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等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礼道歉的方式,根据本案查明情况,本院确认被告需在经营的魔泥网(网址www.moni086.com)首页上刊登向原告的书面道歉声明(声明内容需由法院审查许可,刊登期限不少于10日;如被告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法院选择一家全国发行报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承担)。关于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赔偿数额,虽然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所受得经济损失情况,但原告作为知名度较高的演员和歌手,其照片被被告经营的网站上使用,必然会给被告带来一定宣传效益,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原告照片的行为显然在一定程度上给原告带来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故本院综合衡量原告知名度、被告的过错程度等,酌定被告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维权开支,其中原告为了本次诉讼证据保全所支出的2200元公证费其提供公证费发票予以证明,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其余维权费用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颜拓贸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在魔泥网(网址www.moni086.com)首页刊登向原告吴静怡的书面赔礼道歉声明(声明内容需由法院审查许可,刊登期限不少于10日;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法院选择一家全国发行报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广州颜拓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二、被告广州颜拓贸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赔偿原告吴静怡经济损失2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20000元。三、被告广州颜拓贸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赔偿原告吴静怡公证费2200元。四、驳回原告吴静怡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吴静怡负担1240元、被告广州颜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10元。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广州颜拓贸易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原告吴静怡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利斌人民陪审员 邹允洪人民陪审员 游 丽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丝茗樊嘉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