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再终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谷玉君、南召县电业局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谷玉君,南召县电业局,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再终字第00029号抗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谷玉君,男,汉族,1941年11月12日生,住河南省南召县。委托代理人:方家朝,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南召县电业局。法定代表人:张景忠,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伟,南召县电业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荣根,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诉人谷玉君与被申诉人南召县电业局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南召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4日作出(2010)南召城民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谷玉君不服,向南召县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13年7月3日作出(2013)南召民监字3号民事裁定,驳回谷玉君的再审申请。谷玉君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2014年3月12日,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宛检民抗字第(2014)08号民事抗诉书,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抗诉。本院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2014)南民抗字第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诉人谷玉君及其委托代理人方家朝、被申诉人南召县电业局委托代理人张伟、张荣根到庭参加诉讼,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沈琳、高歌到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召县人民法院(2010)南召城民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召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胡书海审判员 王伟凯审判员 王 浩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春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