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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巴州民初字149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原告陈松柏、何莉与被告四川省阳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巴中市雄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松柏,何莉,四川省阳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巴中市雄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州民初字1498号原告陈松柏,男,生于1980年,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原告何莉,女,生于1983年,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委托(特别授权)代理人李东杲,巴中市恩阳区宏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省阳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宪泽,该公司经理。委托(特别授权)代理人庞红松,四川九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巴中市雄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建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松柏、何莉与被告四川省阳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巴中市雄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松柏、何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由原告陈松柏、何莉承担。审 判 长  万 明人民陪审员  张华珍人民陪审员  王凤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知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