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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执字第1687-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新疆众望律师事务所与新疆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涛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众望律师事务所,新疆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天执字第1687-1号申请执行人新疆众望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8号。法定代表人刘瑞平,新疆众望律师事务所主任。被执行人新疆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一西路188号。法定代表人刘涛,新疆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新疆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五一西路188号。法定代表人刘涛,新疆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涛,男,回族,新疆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住乌鲁木齐市仓房沟北路834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天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涛的存款、收入562469.3元(其中本金554524.06元,执行费7945.24元);二、被执行人新疆富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富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涛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三、若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玲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孟金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