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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宁执民字第290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林静红与吴巧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宁执民字第2903号申请执行人:林静红,教师,住宁海县。被执行人:吴巧娣,居民,住宁海县跃龙街道文昌。申请执行人林静红与被执行人吴巧娣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甬宁商初字第10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巧娣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甬宁执民字第2903号案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晨炯审 判 员  黄德义代理审判员  魏 巍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章立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