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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秦民初字第0089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陕西亮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郑玉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亮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玉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秦民初字第00896号原告陕西亮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玉泉西路壹品峰境小区商务会所。法定代表人刘包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会斌,陕西宇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玉芳,女,1952年2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亮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玉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亮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陕西亮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 江代理审判员  侯佳媛代理审判员  范 尧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苏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