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刑初字第478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蔡玉东寻衅滋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玉东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浦刑初字第478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报蔡玉东,男,198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4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玉东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1月26日提起公诉;2014年9月1日,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追诉【2014】3716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蔡玉东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追加起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现因被告人蔡玉东脱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人蔡玉东中止审理。审 判 长 苏 琼审 判 员 凌 鸿代理审判员 姜广瑞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裕审 判 长 苏 琼审 判 员 凌 鸿审 判 员 康 英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