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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0067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戚某某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戚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00670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法定代理人张某甲,男,汉族,系张某某父亲。委托代理人大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戚某某,女,系张某某母亲。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戚某某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法定代理人张某甲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合法之法律行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范 斌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雷艺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