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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东民初字第0281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林寒与沈德艾、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寒,沈德艾,刘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东民初字第02811号原告林寒。委托代理人徐家,系原告妻子。被告沈德艾。被告刘军。原告林寒诉被告沈德艾、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林寒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旨廷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