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东民初字第0281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林寒与沈德艾、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寒,沈德艾,刘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东民初字第02811号原告林寒。委托代理人徐家,系原告妻子。被告沈德艾。被告刘军。原告林寒诉被告沈德艾、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林寒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旨廷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