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南法刑初字第283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何小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小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佛南法刑初字第2832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小某(自报名),女,1988年10月1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浦北县白石水镇那回村委会团结队*号,因本案于2014年6月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公诉刑诉(2014)29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小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允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16日,被告人何小某来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颜峰大道大中百货店内,趁机将店内的一双蓝色的童装拖鞋放入挎包内盗走。同日,何小某来到狮山镇颜峰大道中豪百货店内,以同样的方式盗走店内的一双黑色的童装凉鞋。同年6月1日,被告人何小某来到南海区大沥镇新都会广场一层娇兰佳人化妆店内,以同样方式盗走货架上的一盒试用装婷美超美肌优效肌极致焕颜精华霜。同月7日16时许,被告人何小某驾驶一辆电动车来到南海区大沥镇新都会广场,在大润发超市内盗走文具盒一个、泳裤一条、童装牛仔短裤一条和游泳镜一副,得手后将盗得的赃物放回电动车内。后何小某来到新都会广场二楼,分别在柏丽儿服装店和别出心裁服装店内各盗走女装短袖上衣一件。后何小某又到新都会广场一楼万宁超市内盗走红色的瞳话牌眼霜和曼秀雷敦美白防晒露各一支。得手后,何小某又将赃物放到电动车内。同日,何小某欲再次进入万宁超市盗窃时被工作人员发现并抓获。破案后,起回上述被盗的全部物品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上述被盗的文具盒、泳裤、成人电镀炫彩泳镜、牛仔短裤、别出心裁上衣、柏丽儿上衣、曼秀雷敦美白防晒霜、眼霜、童装凉鞋两双、童装拖鞋一双、成人电镀炫彩泳镜、钱包两个共价值人民币1795元。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盗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小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7日起至2014年12月6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静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羿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