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789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吴某与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7899号原告吴某,男,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冉缤,重庆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某,女,197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12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勍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潘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