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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诸民初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诸民初字第1092号本院于2014年8月6日对原告张凤亭、刘子界、刘欢、刘庆与被告周少英、周建光、张细检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绍诸民初字第109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4)绍诸民初字第1092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三页第六行“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31107.21元”应为“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311075.21元”;第十二页第七行“被告周少英、周建英在选任承揽人时仍具有实体审核承揽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或者经营许可的义务”应为“被告周少英、周建光在选任承揽人时仍具有实体审核承揽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或者经营许可的义务”;第十二页第十二行“周少英、周建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应为“周少英、周建光承揽20%的赔偿责任。”审判员  杜敏丽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