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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船民一初字第126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船民一初字第1260号原告:宋某,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永吉县。被告:刘某,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原告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宋某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已缴纳)审 判 员  李耀和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于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