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同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韩某某、韩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同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藏族,58岁,青海省同德县人。被执行人韩某某,男,撒拉族,50岁,青海省循化人。被执行人韩某某,男,撒拉族,50岁,青海省循化人。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韩某某、韩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日作出(2014)同民初字第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某某于2014年8月l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韩某某与韩某某给付其房屋损失赔偿款1l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韩某某与韩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限期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韩某某与韩某某于2014年10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110000元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同民出自第7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桑杰才旦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拉 毛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