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刑执字第0061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孟楚祥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孟楚祥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苏刑执字第00613号罪犯孟楚祥。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3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服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7日作出(2009)盐刑一初字第00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孟楚祥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院经过复核,于2010年1月4日作出(2010)苏刑三复字第0062号刑事裁定,对孟楚祥的定罪量刑予以核准。交付执行。2012年4月28日,本院作出(2012)苏刑执字第020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4年8月19日,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提出减刑意见书。2014年9月11日,经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2014年9月23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孟楚祥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孟楚祥在减为无期徒刑后,能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具有悔改表现。建议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孟楚祥于2010年1月入监。该犯因违反监规于2010年10月、2012年2月受到禁闭处分。在减为无期徒刑后,经过普法教育,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给家人带来无法弥补的伤痛,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影响,真诚悔罪。在劳动改造过程中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10月、2013年9月受到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孟楚祥的悔过书、罪犯奖惩审批表、2012年度、2013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孟楚祥在减为无期徒刑后,主观上认罪、悔罪、服法,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系累犯和暴力犯,且受到二次禁闭处分,故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孟楚祥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从2014年10月22日起至2034年9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臧 静代理审判员 刘 刚代理审判员 卢 宁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晓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