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邳民初字第0432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邳民初字第04327号原告汪某,居民。委托代理人袁广科。被告尚某,居民。原告汪某诉被告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苏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某及委托代理人袁广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尚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某诉称,原、被告于1981年2月经他人介绍相识,××××年××月在家举行结婚仪式,1983年农历6月19日生长子尚某甲,1985年农历12月初二生次子尚某乙,1986年农历6月27日生长女尚某丙。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打,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与被告离婚,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尚某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1年经他人介绍相识,××××年××月举行结婚仪式。1983年农历6月19日生长子尚某甲,1985年农历12月2日生次子尚某乙,1986年农历6月27日生长女尚某丙。婚后感情尚某甲,近年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8月11日,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户籍证明、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事实婚姻。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汪某与被告尚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尹苏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方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