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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桃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刘建农与胡运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农,胡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桃执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农,男,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桃江县林业局工作人员,住桃江县桃花江镇花桥路4762号。被执行人胡运军,男,195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桃江县林业局工作人员,住桃江县石牛江镇幸福路005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建农与被执行人胡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胡运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刘建农与被执行人胡运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爱宝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