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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247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东阳市北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朱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物业公司,陈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2479号原告: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某。委托代理人:单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物业公司与被告陈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物业公司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物业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物业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物业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厉晶晶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蒋露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