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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21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原告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正直信用社诉被告聂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正直信用社,聂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2161号原告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正直信用社法定代表人刘西勇,该社主任。被告聂某某,男,生于1962年03月01日,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正直镇金鹞村4社,身份证号码513026196203013375。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正直信用社诉被告聂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内容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正直信用社撤回起诉。审判员  黎建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