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衢执民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行与浙江大明特种纸业有限公司、衢州市健立石油制品有限公司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行,浙江大明特种纸业有限公司,衢州市健立石油制品有限公司,潘春富,吴小兰,潘春梅,胡严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浙衢执民字第7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行。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负责人:周武,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浙江大明特种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法定代表人:潘春富,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衢州市健立石油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法定代表人:潘春梅,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潘春富。被执行人:吴小兰。被执行人:潘春梅。被执行人:胡严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浙衢执民字第77-3号执行裁定书,于2013年10月29日,依法委托浙江嘉泰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浙江大明特种纸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浙江省龙游县湖镇工业园区证号为龙房权证湖镇镇字第××号、5-××号、5-××号、5-××号、5-××号、5-××号、5-100271至5-100275号、5-100326号至5-100329号、5-100421号至5-100423号的房产和位于浙江省龙游县湖镇工业园区的土地证号为龙游国用(2008)第102-1**号项下国有土地使用权及造纸机等机器设备。2013年11月30日,浙江立志纸业有限公司以340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根据浙江嘉泰拍卖有限公司2013年11月30日拍卖会特别约定,买受人浙江立志纸业有限公司须于2013年12月30日交清价款,但买受人浙江立志纸业有限公司至今未交清价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重新拍卖被执行人浙江大明特种纸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浙江省龙游县湖镇工业园区证号为龙房权证湖镇镇字第××号、5-××号、5-××号、5-××号、5-××号、5-××号、5-100271至5-100275号、5-100326号至5-100329号、5-100421号至5-100423号的房产和位于浙江省龙游县湖镇工业园区的土地证号为龙游国用(2008)第102-100号项下国有土地使用权及造纸机等机器设备(详见衢永欣评报字(2013)第2**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立金审判员 傅建丰审判员 黄发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 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