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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中法立民终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2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深圳市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深圳市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惠阳区运行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冯玉强,深圳市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湖分公司,惠州市惠阳区运行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中法立民终字第3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门南路2006号宝丰大厦主楼513房。法定代表人:郑俊。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住所地:惠阳区淡水土湖白云一路。负责人:郑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玉强,男,汉族,1992年7月1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五一广场北侧骄阳路**号-6,身份证号码:3412271992********。原审被告:深圳市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湖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爱国路1052号金通大厦A座12层15。负责人:陈文格。原审被告:惠州市惠阳区运行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惠阳区淡水排坊泗水。法定代表人:黄运生。上诉人深圳市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玉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3)惠阳法秋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于2014年5月12日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告知要在7日内交清上诉费,但上诉人至今未按规定交费,亦未依法提出减缓交诉讼费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厚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阳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3)惠阳法秋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丽蕴审判员  XX锋审判员  刘艳妹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旭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关注公众号“”